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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盧逸君即馬錦治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盧逸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註
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60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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