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李世環即李敏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