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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彭欣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5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14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勤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竹科分行
114年12月5日
45,600元
RB2178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