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圓而方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