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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圓而方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圓而方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陳金標
新竹市農會
115年1月7日
114,975元
FA7574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