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金張清鑾
代 理 人 金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