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火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14969-4
1
1,000

2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14970-0
1
1,000

3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14971-2
1
1,000

4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14972-4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