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朱家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達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598-4

1
1000

002
達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55-3

1
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