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詹適任
代 理 人 朱家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