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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敬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敬久  

代  理  人  陳紫琍  
送達代收人              之6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寶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分行
114年5月31日
854,595元
AM1325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