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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火亮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鈺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鈺寶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1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115年度除字第46號判決附表:發行公司均鈺寶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095ND0054883-7


1000

002
095ND0054884-9


1000

003
095ND0054885-0


1000

004
095ND0054886-2


1000

005
095ND0054887-4


1000

006
095ND0054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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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095ND0054889-8


1000

008
095ND0054890-4


1000

009
095ND0054891-6


1000

010
095ND0054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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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095ND0054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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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095ND00548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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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095ND00548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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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095ND0054896-5


1000

015
095ND0054897-7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