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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賴威勳  
代  理  人  潘慶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36425-4

1
1,000
2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36426-6

1
1,000
3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36427-8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