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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胡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57717-0
1
1000
002
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57718-2
1
1000
003
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57719-4
1
1000
004
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57720-0
1
1000
005
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57721-2
1
1000
006
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57722-4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