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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潘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0000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778650

1
1000

002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778662

1
1000

003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161958

1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