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黃茂雄即黃林和惠之監護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東訊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東訊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