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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楊盛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X-121100-5
1
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