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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吳元劍(吳月娟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吳膺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6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27360-7
1
1,000

2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27361-2
1
1,000

3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8585-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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