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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李佳倫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X-15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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