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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帥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鑌  
代  理  人  黃于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陳永耀
凱基銀行風城分行
114年10月16日
163,170元
CO5037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