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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魏建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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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5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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