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張緒烽即張恩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政德、蓁宏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8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