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林誠嘉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 人 洪琬琪律師
被 告 皕成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煥祿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吳滄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