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62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義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