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阜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孟萑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門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釆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