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6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冠岳
助鎰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榮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儀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梁慶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慶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7,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