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94號
原 告 英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州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原 告 安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瀟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廣至環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509元(計算式:368634+28875=397509),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