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82號
上訴人即被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湯燿瑋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茂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茂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1,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