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689號
原 告 郭佳純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被 告 鄒承哲
被 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典
訴訟代理人 范容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所為之民事判決,經被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更正,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
更正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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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之總額為1,720,078元(《572,395+9,840》+《12,665+1,000》+6,500+152,000+591,983+22,995+350,000+200+500=1,720,078)。 | 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之總額為1,675,078元(《527,395+9,840》+《12,665+1,000》+6,500+152,000+591,983+22,995+350,000+200+500=1,675,078)。 |
| | 被告尚應連帶賠償原告1,621,428元(1,702,078-98,650=1,621,428)。 | 被告尚應連帶賠償原告1,576,428元(1,675,078-98,650=1,576,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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