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60號
原 告 傑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禹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鄭振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2,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