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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34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 
被      告  張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3年5月29日民國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157元,及其中新臺幣69,723元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4,1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