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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4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林宇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28元,及其中新臺幣1,716元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28,234元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