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小字第49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樹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何正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