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小字第5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智明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