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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771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JON LOGAN TEO(中文名:張界諒,新加坡國籍)



            TAN CHWEE NEO JUANNA(中文名:陳翠娘,新加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JON LOGAN TE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16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900元。
二、被告JON LOGAN TEO、TAN CHWEE NEO JUANNA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96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JON LOGAN TEO負擔新臺幣870元,餘由被告JON LOGAN TEO、TAN CHWEE NEO JUANNA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