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小字第77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振盛
訴訟代理人 陶念湘
被 告 楊世安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楊世安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3年6月28日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