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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小字第77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振盛  
訴訟代理人  陶念湘  
被      告  楊世安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楊世安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3年6月28日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