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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81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基  
被      告  王詩喻(原名王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47元,及自民國99年9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