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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117號
原      告  丁米黎  
            丁午致  
兼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李佳樺  
原      告  DING GUOMING(中文名:丁國明)

            NGAOWILA SARANYA(中文名:丁蘭雅)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湘清律師
被      告  淺田弘美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參  加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洪耀文  
複代理  人  蘇庭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及變更為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有延展及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