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355號
原 告 紀柏宇
賴音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翰、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732元(計算式:551745+00000-000000-00000=35073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