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55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鈺永堂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晟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中市立大肚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劉冠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立大肚幼兒園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