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73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黃家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吳瑋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瑋倫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