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79號
原 告 林商號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律師
陳嘉樂律師
被 告 富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姍
訴訟代理人 胡柔溦
上列當事人間確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據狀表示有意願與原告調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9月1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