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89號
原 告 黃語婷
被 告 薛文雄
大統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薛文雄提出民國113年4月30日至德慈聯合診所就診之一般診斷證明書,證明其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天有正當理由未到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6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