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璟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
詹淞達
上列受裁定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肇源間就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9713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