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15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 告 廖德和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3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