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1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楊宗穎
被 告 王永皇
甲秋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7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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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3年7月13日起至114年1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0.1775%計算 。 |
| | | 自114年1月13日起至114年1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355%計算。 |
| | | 自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5%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