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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14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楊宗穎  
被      告  王品臻  
            戴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5,9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9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息
起訖日(民國)
年息
起訖日(民國)
55,921元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2月16日止
0.1775%
自113年8月2日起至114年2月1日止
2.775%
自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355%
自114年2月2日起至114年2月16日止
0.555%
自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