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16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温沛晴
張淑媚
被 告 陳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未合法送達被告而有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