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488號
原 告 張家瑄
訴訟代理人 王慧華
被 告 許智凱
被 告 弘利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原告補正事項,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