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48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張家瑄
上列受裁定人即抗告人與相對人許智凱、弘利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24日114年度沙小字第48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