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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64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陳巧姿  
被      告  陳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994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9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