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69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黎俐琪即黎玉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而被告之住所地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即原告於114年9月1日起訴繫屬本院前)即位在「宜蘭縣○○鄉○○村○○○路000巷00號」迄今,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準此,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暘峰